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教龄津贴、护士工龄津贴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待遇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6/12/3 生效时间:1986/9/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86]教计字190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津贴
  
我委九月二十九日下发的《关于教龄、护龄津贴作为计算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基数的通知》((86)教计字159号),因文字有误,作废。有关内容重新通知如下:
  根据国务院工资制度改革小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6〕60号)“基本工资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包括教龄、护士工龄津贴)的规定和劳动人事部关于教龄、护龄津贴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精神,现作如下通知:
  凡国家规定实行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单位的工作人员,离休、退休时享有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的,其享有的教龄津贴或护士工龄津贴,可与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合并作为计发离休、退休待遇的基数。本通知从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执行。以前少发的部分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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