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部关于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湖南 公布时间:1986/5/31 生效时间:1986/5/3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工资
  
湖南省劳动人事厅:
  现将你省醴陵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职工失踪后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如何处理的来函转给你们。鉴于这方面的问题情况复杂,过去国家没有统一规定,请你们与民政、公安、工会等部门共同研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处理,经复该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局处理这类问题的办法介绍如下,供你们研究参考。
  一、因工出差失踪后,单位应积极派人寻找,查明下落。如经查找三个月后仍无下落时,从失踪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二、因患精神病或非因工外出失踪时,从失踪第二个月起即停发其工资和一切劳保福利待遇。
  三、所有失踪者,将来查有下落,如已死亡,一般可按照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处理;如生存他地或失而复归者,再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上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 下一篇:劳动部关于颁发《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