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6/2/14 生效时间:1966/2/1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6]中劳薪字第2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探亲假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十二月二十四日(65)省劳护字第141号函收到。现对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斟酌决定:
  一、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改造,只要劳动部门同意探亲,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96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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