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职工的配偶、父母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假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6/2/14
生效时间:1966/2/14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6]中劳薪字第2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河南省劳动厅:
你厅十二月二十四日(65)省劳护字第141号函收到。现对所提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供你们与有关部门研究后斟酌决定:
一、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教养,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二、职工的探亲对象被劳动改造,只要劳动部门同意探亲,可以准许职工享受探亲假待遇。
三、受行政处分后,仍留单位工作的职工,凡是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以享受探亲假待遇。
1966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