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工资局关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医疗费由何部门负担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63/4/28
生效时间:1963/4/2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63]中劳薪字第152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内务部办公厅:
三月二十六日(63)内城字第16号函悉。
关于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后,旧伤复发时的医疗费由何部门负担的问题,我们意见,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经组织动员自愿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其原在企业单位应该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如果原企业单位已经撤销或合并,则应由原企业上一级主管单位或合并后的单位负担医疗费用。因工负伤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经企业分配轻便工作,而本人拒不接受,退职回乡,回家的,旧伤复发时,其原在企业单位不负担其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