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处理意见的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11/6/23 生效时间:2011/6/23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人社厅函[2011]339号 发布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保险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如何理解和适用问题,经征得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并商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该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是指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途。
  二、该条规定 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包括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和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其中,“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 管辖范固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三、“非本人主要责任事故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司法机关,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为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实施 下一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伤保...
推荐阅读

财政部等两部门关于2018年第四季

2018-09-27 - 部门规章及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