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6/4/26 生效时间:1996/4/26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劳办发[1996]72号 发布部门:
劳动合同 改制
  
湖北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劳力〔1995〕06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按照《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企业可以对期满终止的劳动合同不再续签。但鉴于终止时间相同的劳动合同数量较多的实际情况,为防止由于大批量终止劳动合同而带来不利影响,应引导、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
  二、关于工勤人员工资性补贴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勤人员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参照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的精神,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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