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2002/5/15 生效时间:2002/5/15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劳社厅函[2002]174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合同制工人 养老保险
  
西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后基本养老金调整有关问题的请示》(藏劳社办[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2001年2月,我部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13号),文中明确规定:在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前,对于已经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原则上按照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所属资金由统筹基金支付。同时还明确,为做好与未参加统筹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和待遇水平平衡工作,由各省区市研究提出具体办法,待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后再予以完善和规范。
  请你们按上述文件精神,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二00二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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