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地  区:北京 公布时间:1997/7/8 生效时间:1997/7/8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97]国管财字第147号 发布部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原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工资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国家机关及在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试用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月工资收入(含补贴、奖金)不足290元的,由所在部门补助到290元。
  二、补助所需经费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三、今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低工资收入,参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1997年6月1日起执行,我局1996年1月5日印发的《关于解决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最低工资收入问题的通知》([96]国管财字第3号)即行废止。
                            1997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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