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7/7/16 生效时间:1987/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88]民人字第04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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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通知规定,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请根据当地教育和人事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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