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人事教育局关于中小学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部分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87/7/16
生效时间:1987/10/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88]民人字第04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学校:
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88)教计字105号通知规定,1987年10月以后离、退休的中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均可以作为计发离休、退休费基数。计发时间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行。
请根据当地教育和人事厅(局)的具体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