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地  区:全国 公布时间:1996/1/1 生效时间:1996/1/1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文 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
工资福利 劳动保险
  
人事部关于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1996年1月11日)
根据《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获得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五年获得“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二、这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一九九五年全国人事系统先进工作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一式两份,经批准后,一份由呈报单位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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