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总工会:建立自贸试验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
2015/1/26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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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近几年来,本市劳动争议高位运行,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呈现数量多、牵涉面广、影响力大等特点,对企业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再来看自贸区,虽 然群体性劳动争议矛盾数量不多,但劳动关系矛盾的隐患仍然存在。对于这片热土,市总工会认为要看到,产业的转型升级影响劳动者就业稳定,“四新经济快速 发展使劳动关系更加复杂多样,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及企业异地运行增加了劳动关系协调难度的种种潜在问题。为此,在两会期间,市总工会递交了《关于创新自贸 试验区群体性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议》,提出了建立自贸试验区劳动关系协调委员会等建议。
劳动关系协调遇新挑战
当前,在自贸试验区建设、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营改增试点、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总部经济等政策措施的共同作用下,劳动关系国际化、市场化的特征更加凸显。
在自贸试验区内,外资企业占比较高,跨国企业集聚必然会涉及劳动关系、劳动标准的国际比较问题,进而对区域内其他内资企业的劳动关系产生连锁影响。自 贸试验区在探索经贸规则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劳动关系处理与国际劳工标准的逐步衔接难以回避,无论是自由贸易还是公平贸易,劳工标准都是全球经贸规则谈判的 重要议题。产业的转型升级影响劳动者就业稳定。在自贸区内,随着“四新经济,即: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的快速发展,可以预见的是,劳动关系将 变得更加复杂多样,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及企业的异地运行,也增加了劳动关系的协调难度。
自贸区调处机制可复制
市总工会认为,当前本市劳动关系矛盾特别是群体性劳动争议之所以多发易发,与转型期企业关停并转迁比较频繁、职工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增强有着较为密 切的关系,但最为根本的,还是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化解、权益保障等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特别是在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工作方面,还存 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旦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针对其中的利益性争议如何启动协商程序、如何确定协商代表、如何使协商过程公开透明,目前还缺乏明确细化的工作规则。在处理 “停工、怠工问题上,如何规范事件发生期间职工方与企业方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及事件的调解调停,还没有相关的制度规定,难以进行有效规范。这都需要制定相 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制度予以明确和细化。而在自贸试验区开展群体性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探索创新,是可复制、可推广的,对促进本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具有 十分重要的意义。
提出三方面创新建议
针对这些情况,市总工会在提案中指出,希望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把创新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纳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总体框架中考虑和推进,以依法治理、 探索创新、借鉴衔接、可操作性为原则,制定《自贸试验区群体性劳动争议调处暂行办法》,将群体性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纳入法治轨道;建立自贸试验区劳动关系协 调委员会,负责劳动关系协调中的重大问题和劳动争议化解的组织实施工作;进一步完善自贸试验区调处群体性劳动争议的联动处置机制、三方对话机制、劳资协商 机制、调解调停机制、裁审衔接机制和保障巩固机制,在建立工会行使代表权的集体协商制度、引入人民调解机制化解群体性劳动争议、建立群体性劳动争议调停制 度等方面进行创新。
原文地址:http://www.labour-daily.cn/ldb/node13/node18/u1ai22083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