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修订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女职工较多应设哺乳室

2015/1/20 11:08 来源:劳动法苑
女职工 江苏省
  
  南报网讯 (记者 肖姗) 昨天,《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二审。记者注意到,与《办法(修订草案)》相比,这次删去了“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规定。
  代孕行为是否合法合理,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有的委员提出,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均未规定禁止代孕,只有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代孕行为涉及公民生育权利以及民事基本制度,禁止代孕应当属于国家立法范畴,不宜由地方性法规作出规定。根据委员的意见,“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被删除。
  《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审议中,有委员认为,“规定‘应当’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在实践中不具有约束力,起不到强制作用,建议将‘应当’修改为‘鼓励’。对此,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指出,在调研中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目前结婚登记不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做法,导致婚检率下降,造成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建议规定强制婚检。还有公民来信,要求规定强制婚检。“母婴保健法对进行婚前医学检查作了义务性规定,以不改为宜。
  “背奶妈妈有望不用再躲厕所挤奶了。根据《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设立哺乳室。机场、火车站、大型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母婴室,并配备相应的设施,为妇女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有的委员提出,为了保障妇女哺乳权益,创造良好的哺乳环境,单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哺乳室。
原文地址:http://www.njdaily.cn/2015/0116/10322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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