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每人每月850元岗位补贴
2015/1/2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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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2月1日起实施,含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
羊城晚报记者 沈婷婷 通讯员 龚婷
自2月1日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可获得每人每月850元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00元招用奖励以及社会保险补贴。14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消息称,深圳修订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
新政简化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简化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奖励申请程序;对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是否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重大疾病目录也进行了修订;并建立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制度,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的人员不再纳入援助范围。
五类人员可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新政策,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失业登记有效期内且停止缴交职工养老保险(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的农转居人员除外),已求职登记3个月经努力仍未找到工作的深圳户籍人员,具备5个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一是女年满40周岁(含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含50周岁)以上;二是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三是夫妻双方均失业且年龄都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上;四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五是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的直系亲属。对独生子女家庭及单亲母亲家庭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就业援助。
此外,同时符合一是家庭成员2人(含2人)以上,且均为本市户籍;二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已失业并办理了失业登记;三是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和求职记录3个条件的,可以申请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其中,家庭成员中有1人或以上正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家庭成员虽未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未缴纳社会保险,但有证据证明其有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其他收入的,不能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此次修订中,对供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是否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重大疾病目录有调整,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终末期肾病、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等25种重大疾病纳入。修订后重大疾病种类、疾病程度等界定较修订前更清晰,操作性更强,也更体现适用性和公平性。
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人月850元
深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且工种岗位符合相关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可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
其中,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社会保险补贴为按照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100%给予补贴,个人应当缴交的社会保险费部分由其本人支付;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此外,招用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的女35周岁(含35周岁)、男45周岁(含45周岁)的,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
认定和申请补贴程序进一步简化
此次修订简化了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奖励申请程序,进一步减少需提交的材料。明确单位申报就近在注册地进行,用人单位按注册地向辖区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空缺岗位信息并招用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简化了补贴申请程序,由原操作执行的街道受理初核、区级复核,简化为街道受理初核、复核双岗审核;工作环节减少,审核工作时限相应缩短;改革就业登记经办方式,用人单位不需单独另行进行就业登记申报和办理,通过社保参保登记视同就业登记的方式来完成,相关审核通过系统联网、内部联动来实现。同时,根据实际减少了需在窗口提交的部分纸质资料。
为进一步方便用人单位申领补贴,对涉及跨区支付的补贴支付方式进行了完善,通过信息化系统来实现数据的传送、费用支付和后续审计要求,彻底解决服务对象申报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以及受理审核区与实际应支付费用的区不一致而导致用人单位多头申报的问题。
此外,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程序也进行了简化,由原操作执行的社区受理、街道初核、区级复核,简化为社区受理初核、街道双岗复核即予以认定困难资格,审核工作时限也相应缩短。同时,减少了申请人需提供的纸质材料,只要申请人办理过失业登记或享受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就能通过公共就业信息平台查询到相应的失业和服务信息,不需再提供失业证、求职证明等书面材料。
建立就业援助对象退出制度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采取自主申请的原则。符合认定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到其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窗口提出认定申请。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和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或零就业家庭人员台账,对其实施分类帮扶,开展就业指导,并在3个月内提供至少2次就业推荐,对不挑不拣的人员应当在30天内帮助其实现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