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积金出新规 已提取过两次公积金的禁止再提

2014/12/31 11:1 来源:劳动法苑
公积金 南京市
  
  【公积金的政策解读】二手房以缴纳契税的时间为标准,商品房以见证时间为准,只要税单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之前,都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二手房税单时间在2015年1月1日以后的,凡之前提过两次公积金的朋友们,你们公积金余额,60岁之前,就别想提取了。
  公积金管理中心徐处长:新政对新房和二手房同样适用,生效时间以购房行为发生时间为准。商品房以购房合同见证时间为准,二手房以缴纳契税时间为准,这两个时间如果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仍然可以多次提取公积金。
  政策原文回顾:
  各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承办银行,中心各处室、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宁金管规〔2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现将提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缴存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改善型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在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购房,其购房所在地不是职工(配偶)工作地或户籍地的,不得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职工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本人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其配偶因购房已提取过两次及以上住房公积金的,不得申请提取职工配偶住房公积金(含提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二、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简化办理手续,支持无本市产权住房的缴存职工租房自住
  (一)职工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房屋租金,取消其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规定;
  (二)增加办理时间,每年6月份、12月份集中办理。
  三、加强提取风险防范,建立对违规提取人员登记制度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职工违规提取行为通报其所在单位,由单位对职工进行批评教育;
  (二)违规提取职工的个人信息记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同时记入相关征信系统;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违规骗提套取行为将按照《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强提取审核管理,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方式
  对较大金额(10万元以上)提取或非住房消费类及异地购买、建修住房等提取,由归集业务承办银行初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经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终审的提取申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12月4日
  不缴公积金最高罚5万 南京出新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市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制度,维护南京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总工会三部门日前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务派遣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劳动合同中应该载明住房公积金缴存的有关事项;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的承担和缴存方式,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从2015年1月1日起,劳务派遣单位一旦不按照规定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法予以处理,最高可开出5万元罚单。
  据悉,南京此次规定在全国并非首例。在此之前,扬州于2012年4月,已将缴存住房公积金写入《全日制劳动合同书》格式文本。
  “公积金缴存须写进合同,不交的单位最高可被开出5万元罚单这一规定若落实的话,对南京市民来说是好消息。如果市民恰好需要买房的话,只要连续缴存6个月就可以享受公积金贷款。

原文地址:http://news.fdc.com.cn/zcdx/6978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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