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基准法律问题论坛在京举行
2014/12/22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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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在我国《劳动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之际,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举办的“劳动基准法律问题研讨会日前在北京举行,与会学者围绕劳动基准法基础理论问题、工资和工时法律问题、劳动者劳动安全防护及健康保护法律问题等展开讨论。
根据不完全统计,自《劳动法》颁布以来,人保部(包括未改组之前的劳动部)先后公布了129份有关劳动者权益保障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只有11件将《劳动法》作为制定依据,占比仅为8.53%,并且全部为1994年-2007年12月31日所制定。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胡大武教授提出,自2008年以后,《劳动法》相关条款在协调性、执行性、实效性等方面存在的重大不足,使其在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地位陡然下降,其功能也逐渐削弱,正逐渐丧失其作为保护劳动者的基本法地位。
关于尘肺职业病患者工作场所健康保护,人社部劳动科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李文静指出,我国目前关于工伤保险适用范围的规定存在漏洞,主要以劳动关系作为界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的标准事实上助成了工伤保险强制投保义务在实践中的“软法化;对工伤保险强制投保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用人单位基于逐利的目的逃避履行工伤保险的投保缴费义务,地方政府基于地方保护主义普遍存在执法不严,劳动者无奈的法治意识淡漠与维权能力孱弱。
李文静提议,推动尘肺病劳动者工伤保险的全覆盖,完善尘肺病的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制度,通过基本医疗保险与工伤保险之间的垫付制度保障尘肺职业病患者及时获得医疗救治,在适当的步骤中限制用人单位针对工伤保险的申领程序提出异议的机会,采取措施确保尘肺职业病患者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林嘉教授表示,我国劳动基准法效力机制存在公法效力弱化导致劳动基准难以实现、法律缺乏劳动者在私法层面上的权利规定、法律缺乏在公法效力与私法自治之间必要的弹性空间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