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7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曝光”

2015/7/23 16:13 来源:劳动法苑
规章制度
  
  《深圳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用人单位存在7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向社会“曝光,其公布期限为3年。
  7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将曝光
  据了解,该办法发布主要是为规范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公布工作,提高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守法自律意识。根据该办法,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7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一)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二)非法使用童工的;
  (三)支付工资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者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五)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涉及劳动者人数30人以上或者达到用人单位全部劳动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引发100人以上劳动者集体上访、堵路、冲击党政机关或引发群体性械斗、冲突、造成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七)侵害劳动者权益案件经上级部门批办督办、网络等媒体反映造成重大影响的。此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予以公布。
  深圳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在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或确认用人单位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也可以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谁办案、谁公布的原则,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进行公布。公布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应当包括3项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二)违法事实及法律依据;
  (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文书的文号、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或者责令改正依据、执法机关的名称和日期。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3年;单处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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