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调高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2015/5/20 13:28 来源:劳动法苑
工伤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发布,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20元,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调整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要求,此次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待遇与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同步调整,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此次工伤津贴调整。
  此外,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按所在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发放金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享受工伤津贴的调整),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的工伤退休人员)。
  2014年12月31日前,按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符合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若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2014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作出并生效的伤残等级或生活护理等级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与此同时被认定为工亡情形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
  从2012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领取长期待遇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按照本通知享受待遇调整,但不得双重享受工(公)伤待遇。
  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每人每月增加22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20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80元。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最低工资标准。
  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昆明日报记者李丹丹

原文地址:http://cnews.chinadaily.com.cn/2015-05/20/content_207688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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