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分包”不再只是连带责任

2021-12-27 来源:中工网
非法分包 欠薪
  

案例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前):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在某大厦负责劳务工程施工。2019年3月,该公司将大厦项目的1~8号楼楼梯涂料粉刷工作分包给自然人田某,田某找秦某等19人施工。田某与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结算工程款共计405900元,田某共收到395000元,剩余工程款10900元未支付。但田某未及时支付秦某等19人的工资共计166882元。2019年11月,秦某等19人诉至仲裁委后,仲裁委作出裁决:田某支付秦某等19人工资166882元,海××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承担10900元范围内的连带责任。

  案例二(《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港××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在某回迁楼项目负责工程施工,将该项目的11号楼墙地砖工程劳务承包给第三人苏某,苏某招用宋某在该项目从事防水工作。苏某于2020年9月22日,向宋某出具欠条写明欠工资34200元。2021年10月,宋某诉至仲裁委后,港××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其与苏某的工程款已经结清,仲裁委作出裁决:港××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宋某工资34200元。

  以上两个案例事情经过基本相同,但裁决结果大相径庭。案例一中,用人单位只需承担未足额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而案例二中,用人单位需全额承担劳动者的工资,与其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工程款无关。两相比较,显然案例二中的劳动者追讨工资的可执行性更强。

  发包方从连带责任变直接责任

  为什么会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呢?关键就在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其中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前,类似情况裁判的法律依据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地方规章,比如案例一就使用了《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因承包方拖欠工程款,造成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责令承包方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 先予支付的工程款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

  同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也对合法分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对比法条不难发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前,非法分包中承包单位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且以拖欠的工程款为限,建筑承包单位非法分包的违法成本很低,这就导致了非法分包的泛滥;《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实施后,非法分包中承包单位承担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直接责任,而且对比合法分包中承包单位清偿后,可以追偿的情形,非法分包的承包单位还无权追偿,或者即使追偿,也只能依据其他法律规定,不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这明显加大了承包单位的违法成本,显然表明了国家对非法分包严厉禁止态度。

  通过以上案例及法律对比,相信明智的建筑施工单位肯定不会再为了蝇头小利而再进行非法分包。若有某些建筑单位还沉浸于老套路或者还怀有侥幸心理的,一意孤行要非法分包,必将得不偿失,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112/11/211211142148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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