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以及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之规定,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下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中工作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晚20点,每周工作6天的规定,已经严重超过了法律所规定的延长劳动时间的上限。
同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之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违反法律规定的加班条款,均应当认定为无效。您拒绝该科技公司违法超时加班安排,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该科技公司不能据此认定您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违法解除,应当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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