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处于停工留薪期,公司能否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

2021-12-26 来源:四川工会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
停工留薪 福利待遇
  

2019年7月10日,曾某在某隧道内从事钻工工作时,不慎被石头砸伤头部,当天送往某集团职工医院治疗,2019年8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共住院22天,花费医疗费10861.68元。出院医嘱为:

  1.休息三月,佩戴头颈支具保护;

  2.定期每月复查CT了解骨折愈合情况;

  3.不适及时随诊。

  2020年6月4日,曾某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日受理,并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凉人社工决[2020]17-10号《工伤认定书》,认定曾某于2019年7月10日所受伤为工伤。

  2020年10月22日,凉山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曾某工伤等级为九级,曾某支付鉴定费300元。

  曾某向喜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喜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喜劳人仲案字[2021]3号《仲裁裁决书》。

  曾某不服喜劳人仲案字[2021]3号《仲裁裁决书》,于2021年7月5日提起诉讼。请求:

  1.解除劳动关系;

  2.请依法判决某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共计350792元(其中停工留薪为12月×12000元/月=14400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某公司不服喜劳人仲案字[2021]3号《仲裁裁决书》,也于2021年7月5日提起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解除某公司与曾某的劳动关系;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公司不支付被告任何费用;

  3.本案诉讼费由曾某承担。

  另查明,曾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公司垫付了23000元费用。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曾某在某公司承建的某隧道内从事钻工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曾某所受损伤属于工伤的事实,已经凉山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凉人社工决[2020]17-9号《工伤认定书》予以确认,曾某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故对某公司请求依法判令解除某公司与曾某的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和在诉讼中曾某请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根据曾某提交的某集团职工医院出院证,可以认定曾某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其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21572.32元(5393.08元×4个月)。

  判决结果

  一、解除曾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由某公司支付曾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1572.32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112/09/2112090915320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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