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工伤职工拒绝治疗将不再享受待遇

2015/5/19 12:33 来源:劳动法苑
工伤 工伤保险
  
  深圳商报记者徐恬通讯员符丽莉
  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记者从市社保局获悉,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可获“先行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医疗费,再由社保机构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职工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3类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可获“先行支付
  按照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仍旧有部分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如果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也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该如何处理?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
  (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
  (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未参保单位
  要承担工伤相关费用
  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可获“先行支付,并非意味着单位可以免责。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之后,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职工出现3类情形
  停享待遇
  工伤职工在哪些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按照规定,工伤职工有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3类情形之一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类情形是丧失享受待遇条件。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保障工伤职工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如果工伤职工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如劳动能力得以完全恢复而无须工伤保险制度提供保障时,就应当停发工伤保险待遇。此外,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在某些情形下也将丧失享受有关待遇的条件。如享受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子女达到一定年龄或者就业后,丧失享受遗属抚恤待遇的条件。
  第二类情形是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伤残职工享受不同等级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使职工因此不能从事原本适合的正常职业,甚至造成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的结果,也可能恢复劳动能力继续从事适合他的职业或者工作。而这一切都必须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加以确定。如果工伤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就意味着不愿意接受工伤保险制度提供的帮助,就不应当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类情形是拒绝治疗。提供医疗救治,帮助工伤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社会,是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目的之一。职工遭受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后,既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也有积极配合医疗救治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疗,就有悖于关于促进职业康复的宗旨。规定拒绝治疗的不再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就是为了促进职工积极医治,尽可能地恢复劳动能力,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而不是一味消极地依靠社会救助。

原文地址:http://news.sina.com.cn/o/2015-05-19/034431847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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