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我到底是谁家的员工?

2021-12-06 来源:劳动报
混同用工 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认为,首先,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了其与c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工作事宜,故c公司事实上对李某进行了具体工作安排,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次,工作调动表显示李某是因原单位被注销而被调动至c公司,此后李某的参保单位等亦变更为c公司。

  a公司虽坚称李某系其员工,但并无证据显示李某有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之合意。相关微信聊天记录虽显示李某亦为a公司提供了部分劳动,然而两公司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况并不能否认李某与c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由于集团内部各公司往往业务联系紧密,所以实践中,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屡见不鲜。那么,混同用工是否意味着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混同用工的劳动关系主体到底是哪个呢?

  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一般认为,混同用工并不等同于存在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在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应当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为准,而在没有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与工作实际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应根据用工事实,以各关联公司中与劳动者工作联系最密切的为准。

http://www.workercn.cn/34164/202112/04/211204152834309.shtml


上一篇:临时组队施工受伤 基于公平适当补偿 下一篇:车祸受伤协商“私了”应慎重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