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障制度的功能不仅有事后救济,还有事前预防。作为全国工伤预防首批试点城市之一,深圳市转变思维,不断探索创新工伤预防体制机制,把工伤保护的关口前移,用足用好工伤预防制度,未雨绸缪,未伤先防,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多赢。
工伤预防制度是涵于工伤保障制度之内的一项法律制度,工伤预防是一项具有事前干预性质的工伤保护措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据此,工伤预防的法律定位、经费来源得以明确。人社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制定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又进一步规定: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能力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工伤预防费的使用原则上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比例。工伤预防项目管理和使用、工伤预防费用支出有了明确的“算法”依据,更具可操作性。
工伤事后补偿是兜底保障机制,是最后一道防线,具有被动性。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劳动者的身体就会受到伤害,甚至严重伤害,劳动者还可能残疾、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或死亡。尽管工伤保险能给予劳动者或其家人一定的救济,劳动者的身体、精神、生活质量、个人发展、家庭发展等很可能受到不可逆的伤害或影响。同时,工伤事故也都是安全生产事故,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损失。
深圳市在工伤保障事后补偿的基础上,瞄准工伤预防重点领域,探索完善工伤预防项目管理机制,持续加大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力度,鼓励、引导企业等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预防宣传项目、工伤预防培训项目,把工伤保险基金的一部分钱提前使用到工伤预防环节,能够弥补一些企业工伤预防费用不足的短板。通过增强企业的工伤预防意识和积极性,推进工伤保险从以事后补偿为主向事前预防和事后补偿并重的方向转变,能够提升劳动者规范操作、自我保护的水平,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助于呵护劳动者的生命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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