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上海市有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达到5000元的,即可获罪入刑。
另外,对于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还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明确了资金监管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包括上海市、区人社局负责对经同级经办机构审核或发放资金的监督管理、业务指导,依法受理举报等;上海市、区业务经办机构负责资金申请的受理、审核和日常监管、发现问题整改、涉嫌违法行为案件或线索的报告等;上海各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本级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发现违规行为的处理,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
此次印发的《通知》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完善了就业资金风险防控,主要对上海市财政性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责任部门的职责边界、违法行为处理方式、查处和移送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将对涉嫌欺诈违法的单位或个人形成足够震慑和行为倒逼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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