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营企业党建与和谐劳动关系的前世今生

2021-11-30 来源:劳动报
民营企业 和谐劳动关系
  

1.0时代:企业党建初出茅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之前,上海的民营企业经历了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数个阶段,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相对缺失,劳动用工管理水平处于初级阶段,民营企业内部党员很少,劳动者与企业发生争议后,要么无奈选择“自己隐忍”,要么索性选择“辞职离开”,偶发劳动者找劳动主管部门申诉,主管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管的同时,会联系企业内部党员了解情况,在该阶段,企业内部党建工作尚未系统开展,党员多本着党性、良知、公允的立场向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民营企业党建与和谐劳动关系1.0时代,民营企业党员在和谐劳动关系建立方面处于孤掌难鸣、旁观言轻的地位。

 

2.0时代:企业党建陪伴成长

 

自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正式实施,多年来作为国家主人翁的劳动者拥有了“自己的法律”,基于各种因素进入民营企业的劳动者,获得了保护自身利益的“护身符”,愈发扬眉吐气。这些身处民企的劳动者,纷纷奔走相告、欣喜若狂,全国迅速掀起学习《劳动法》的热潮,各地的国有企业前所未有地紧锣密鼓开始系统学习《劳动法》,民营企业也在懵懂中经历了从远距离观望,到近距离关注《劳动法》的艰难历程。

 

这部《劳动法》不仅填补了劳动用工立法层面的空白,而且,在推动规范劳动用工理念方面起到了划时代的积极作用。

 

随着上海经济的不断腾飞,本土民营企业规模不断扩大,越来越多党员进入到民营企业工作,为响应国家号召,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始建立独立党支部、不符合建立独立党支部条件的企业着手建立联合党支部,在党支部或者联合支部的协助和引领下,民营企业劳动用工逐步走向正规,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之初,党员在上海民营企业中员工占比越来越高。此时,绝大多数企业主普遍认为党员在劳动者中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威信高、信誉好,是劳动者的生力军与马前卒,党建工作在上海民营企业生根发芽,开花结果,依照《劳动法》第七条规定“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代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民营企业内部的党员有机会参加和组织工会,成为企业内部老板与劳动者之间沟通的桥梁,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第一道预警线,对于《劳动法》在民营企业中顺利实施起到了助推剂的作用。据此,企业内部党员多被推举为职工代表,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积极对话,将劳动用工中存在的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党建工作陪伴民营企业共同成长。

 

3.0时代:企业党建保驾护航

 

恰逢其时,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针对《劳动法》实施13年中存在的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法律层面的进一步补充与完善。认真研究后,不难发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力度进一步加码。上海企业活学活用《劳动合同法》,在规范劳动用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领域硕果累累,其中,企业党建功不可没。

 

维护劳动者权益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于用人单位的义务进一步细化,增添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相关内容。这一内容的修改,给民企党建工作者更好地维护劳动者权益提供新抓手的同时,带来了新的机遇。

 

此外,《劳动合同法》一系列规定,为劳动权益赋予了法律的铠甲,上海民营企业党建工作者在员工教育、思想素质提升及合法依规维权过程中展现出卓越的领导力,从理论到实践扎实落地,在劳动者心中树立了良好的口碑。例如,企业内部党建工作者,通过与HR交流、与企业主沟通,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为数众多的服务年限超过10年的优秀劳动者顺利拿到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极大程度降低了“壮年奉献,老时被赶”事件的发生。在《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如虎添翼、大有作为,帮助劳动者成功维权的案例不胜枚举。

 

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方面:

党建工作者在与劳动者保持密切交流的前提下,很容易及时发现劳动者的情绪波动,为防止企业触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高压线”,党建工作者保持与HR或企业高管及时沟通,避免危机事态扩大,及时纠正企业存在的劳动用工错误认知及违法行为,防微杜渐。

诚然,伴随《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及试用期限、试用期工资、违约责任、合同终止及解除、补偿金及赔偿金等更细致的规定,尤其是有关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法条出台,对企业的冲击力超过了预期。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导致企业在自身权益保障方面处于劣势,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初,因索要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案件,企业胜出的案例凤毛麟角,个别区域曾一度出现企业“每裁必输”的一边倒现象,一时间,企业内部沟通协商机制面临巨大挑战,很多上海本土企业HR耗费大量精力与劳动者就“N”和“2N”进行无休止的周旋,部分地域劳动者甚至大有“一言不合就提仲裁”的趋势,很多企业老板“谈裁色变”。

此间,企业内部的党建工作者为平衡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劝解、维稳及安抚工作。

一路走来,上海及全国各地劳动主管部门的观念也在转变,在处理劳动仲裁时,越来越多的仲裁员知法理、晓法律、重事实、讲证据,劳动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日渐回归理性,普遍能够做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仲裁结论公正性不断增强,“情大于法”的感性因素越来越少。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13年间,民企内部党建工作者甘当定纷止争的“老娘舅”,在帮助企业建立和谐劳动关系领域成绩斐然。

时代变迁,持续迭代是唯一的不变,无论未来劳动用工法律如何增删,民营企业都将在党建工作的引领下披荆斩棘、并肩同行,依法合规是提升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构筑和谐劳动关系永恒的主旋律。


来源: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a5fa29bffc0010000df844d7e124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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