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登记表未填有女儿,因公死亡单位承担供养义务

2021-03-26 来源:劳动午报
入职登记 因公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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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三个月前,我丈夫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并死亡。此后,他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因为公司没有为我丈夫办理工伤保险,所以,其同意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不过,公司提出一个限制条件,那就是不能将我们的女儿纳入我丈夫供养的亲属范围。公司的理由是我丈夫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在“家庭成员”一栏中没有填写自己还有一个6岁的女儿。

僵持中,公司强令我女儿进行亲子鉴定,还放话说,只有查明女儿与我丈夫存在亲子关系才能愿意承担责任。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李晓晓


李晓晓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没有申请亲子鉴定的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上述规定表明,亲子鉴定的申请人仅限于父、母、成年子女。本案中,公司与你丈夫之间根本不具有前述身份。

退一步说,即使你女儿并非你丈夫亲生,如果你丈夫已经实际抚养,彼此已形成了养父与养女关系,也同样可以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因为,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另一方面,你丈夫没有填写女儿不等于没有女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

该规定表明,对于身份关系,即使在诉讼过程中也不能适用自认。依此类推,公司当然不能因为你丈夫没有填写其有女儿,就认为你丈夫没有女儿,进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廖春梅 法官


原文链接:http://ldwb.workerbj.cn/content/2021-03/26/content_12177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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