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微信群“吐槽”同事,虽无恶意也可能构成侵权

2021-03-15 来源:劳动午报
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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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读者张女士向本报咨询说,她见同事刘某数次堕胎,就在一个刘某不在的微信群里进行“吐槽”。虽然她未指名道姓,但熟悉她的人从其透露的信息中可以推测到是刘某。由于她不知道刘某的男友也在该微信群中,导致刘某与其男友发生剧烈争吵乃至打架并最终分手,刘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

张女士想知道:她“吐槽”的内容并非撒谎,也没有致害的恶意,是否构成侵权?


法律分析

张女士的行为已经侵犯刘某的隐私权。

一方面,张女士吐槽所涉及的内容属于刘某的个人隐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的私密信息包括个人生理信息、身体隐私、财产隐私、家庭隐私、通讯秘密、谈话隐私、个人经历隐私及其他有关个人生活的隐私等等。

本案中,刘某曾数次堕胎无疑是“个人经历隐私”,其因而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另一方面,张女士侵犯了刘某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张女士就刘某不愿他人知道的隐私,未经刘某明确同意也未经法定程序就以“吐槽”的方式公开,虽然“吐槽”的内容属实,但该行为与上述规定第(五)项情形相吻合。

虽然张女士并不希望刘某受到损害,也没有指名道姓,但因他人在张女士“吐槽”的相关信息,能够推测到张女士所指向的对象是刘某,这就意味着张女士对刘某的损害具有过错。更何况通过张女士的“吐槽”,已经导致刘某与男友发生剧烈争吵、打架、分手,并造成刘某身心受到严重打击。

颜东岳 法官


原文链接:http://ldwb.workerbj.cn/content/2021-03/15/content_1212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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