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元旦起实施
2014/12/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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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劳动法苑
12月3日,记者从青岛市人社局获悉,日前,青岛市出台了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浮的定为一档: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一类0.7%,二类1.2%,三类1.9%)细化为三类九档(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费率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
有利于促进工伤预防,降低工伤发生率。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上浮一档费率的企业43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6%,浮动后多缴费500余万元;上浮二档费率的企业329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3%,浮动后多缴费400余万元。这些企业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重视安全生产,降低工伤发生率。
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2013年,下浮一档费率的企业2250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85.6%,浮动后减少缴费2747余万元。
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其中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