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张三是本市某街镇的社区工作者,2018年夏天,某日在单位值班时突发身体不适,于当日就医,被诊断为脑梗死等疾病。2018年冬天,单位为张三申请了工伤认定。
在区人社局的调查核实过程中,张三对受伤经过表述为接待完居民后,“下楼梯时,头部碰在防盗门边上”(有调查笔录为证)。该受伤过程无人目击,且在张三受伤当日的就医记录中也无相关内容印证其头部受伤。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张三所患脑梗死等疾病系其值班期间碰击防盗门所致的依据不足。调查取证结束后,区人社局作出了不予认定张三工伤的决定。
张三对结论不服,先后提起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张三对受伤经过表述为“走到居委门口踢到门槛,踉跄了一下,头部在办公柜台沿口碰了一下”。在行政起诉状中,张三对受伤经过表述为“不小心踢在居委门槛往前冲,头部碰到居委柜台”。
经审理,复议机关维持了区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结论。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三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张三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张三认为,自己没有高血压史,事发当日头部碰伤后无明显外伤并非伤害较轻,更不能得出脑梗死与其无关的结论,自己是在被安排值班时不慎碰伤头部导致伤害并引发中风,属于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因工作原因所致,应当认定为工伤。
区人社局认为,张三的调查笔录、就医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证实张三所患脑梗死等疾病系其值班期间碰撞防盗门所致的依据不足。张三所患脑梗死等疾病系其自身疾病,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
审判机关认为,张三头部碰伤的事实除了自述以外,并无证人或证据予以佐证,且司法鉴定确认所患脑梗死等疾病系碰击防盗门所致的依据不足。区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总结
一般来说,在工伤认定中,通常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也不能完全免除举证责任,比如,需说明造成工伤的前因后果等。
本案中,张三对自己的受伤经过,除其自述外,无其它证据予以证明,难以认定其发生了受伤事实。其在工伤认定调查中、行政复议中、行政诉讼中对自身受伤经过的描述前后不一致,使受伤事实更加难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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