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浙江理工大学的特聘副教授郭兵因对个人信息比较敏感,将杭州野生动物园告上了法庭,这起纠纷被称为中国“人脸识别第一案”。从消费领域延伸到职场,用人单位搜集劳动者的指纹、人脸识别等“生物识别信息”用于考勤、门禁等事项,而劳动者未执行的,是否构成严重违纪?
典型案例:钱某未执行“指纹考勤”被开除
钱某于2015年8月1日进入天明食品厂担任销售经理一职,双方签订有一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钱某在天明食品厂工作至2018年7月23日,双方于当日解除劳动关系。
钱某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仲裁,要求天明食品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上海市青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天明食品厂支付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777.96元。天明食品厂不服该裁决,诉诸一审法院。
一审审理中,天明食品厂称:2018年7月23日上午公司开会时要求钱某指纹考勤,并要求钱某解释当月未正常出勤的原因。但钱某不配合,反而要求天明食品厂提供非钱某管辖范围内的市场销售费用,天明食品厂予以拒绝后钱某即要求离职。双方因此协商离职问题,并在协商过程中产生了《离职申请表》。但因双方协商过程中天明食品厂说了钱某的多项违纪行为,钱某认为天明食品厂是要辞退他,因此拒绝在申请表上签字,该申请表亦未生效,没有给钱某。
双方协商不成后,天明食品厂就口头告知钱某有违纪行为,并与钱某解除劳动关系。具体违纪行为是天明食品厂从2018年1月1日起实行指纹考勤,要求钱某采集指纹,但钱某拒绝。钱某在职期间天明食品厂有权要求钱某告知外出原因及走向,但钱某拒绝提供,经天明食品厂多次催促后仍无果,天明食品厂因此认为钱某无故缺勤45天,故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与钱某的劳动关系。
钱某下属的两名员工都有考勤,如果外出去门店也会向公司提供工作信息,但钱某拒绝提供,说明钱某没有上班。从2017年年底至劳动关系解除期间,天明食品厂口头催告过钱某,但考虑到钱某是管理人员,没有对其进行过处分。天明食品厂认为,钱某作为公司管理者应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首要义务是管理企业劳动纪律,这是钱某的本职工作,不需要天明食品厂再另行通知。
钱某对《关于实行指纹打卡考勤通知》不认可,称未收到过,并且内容也不适用于销售人员,只针对内勤和工人。钱某称自己是做销售工作的,考勤制度实际上无法适用,公司从未要求钱某提供指纹,未告知钱某考勤的事情,亦未要求钱某提供不进公司的信息,天明食品厂所述的这些理由钱某都是仲裁开庭时才知道的。天明食品厂不对钱某进行考勤,主要是对业务量进行考核,除了每周一固定进公司开会,其他时候公司不对钱某进行管理。钱某不存在缺勤45天的情况,天明食品厂也没有缺勤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因此天明食品厂没有证据证明钱某违反了规章制度。即使钱某没有指纹考勤,也不代表钱某没有提供劳动,天明食品厂未对钱某进行告诫或处罚,反而是正常发放钱某工资,说明天明食品厂认可钱某的工作方式。综上,天明食品厂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判决上海天明食品厂有限公司应支付钱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777.96元。天明食品厂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用人单位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本案主要争议在于钱某是否应当执行指纹考勤以及是否存在无故缺勤45天的情况。天明食品厂主张已通过微信、公示告知工厂全体员工实行指纹打卡考勤,钱某却拒不配合,无故缺勤,构成严重违纪。钱某则主张其作为销售人员,天明食品厂通过销售业绩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并不要求其考勤,天明食品厂实际系因要求钱某增加额外销量不成,双方因此发生争执而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本案法院判决职工胜诉,但是并不否认用人单位采用指纹考勤的正当性,包括钱某本人也不否认这一点。只是根据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钱某并不需要执行指纹考勤,并不存在无故缺勤45天的行为。
首先,《关于实行指纹打卡考勤通知》中明确考勤人员范围为“工厂全体员工”,天明食品厂对此解释为工厂范围内工作、办公的全体员工,亦包括钱某在内;钱某辩称其理解为该通知仅指工厂员工,不适用于销售人员。从天明食品厂刚由市区搬迁至青浦工业区、钱某所处销售岗位的工作性质来看,钱某关于其不适用指纹打卡的主张更具有可信度。
其次,天明食品厂主张钱某在2018年1月1日至双方劳动合同解除之前长达7个多月的时间一直拒绝指纹考勤,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对钱某进行过催告,亦未因此对钱某作出任何处分,显然不合常理。
再次,天明食品厂称钱某累计45天缺勤,并提供了其自行汇总的考勤记录。钱某对此不予认可。因该考勤记录未有其他证据印证,且从钱某的工资发放情况来看,天明食品厂并未扣发相应缺勤工资。天明食品厂称考虑到钱某管理人员的身份才未扣发工资,却又以此为由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此举不符合常理。
综上,天明食品厂与钱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判令天明食品厂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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