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工陈某来电咨询:我于2012年底入职某电子信息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最近一份劳动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前,公司通知我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表示将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我同意不续签劳动合同,但就经济补偿问题未能和公司协商一致。经公司所在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公司同意向我支付各项补偿78000元,但同时又提出目前公司经营困难,希望到2021年3月底前再一次性支付。我理解公司情况,同意与公司先签订调解协议,但是又担心公司到时不执行协议。请问,有什么办法可以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确保公司按时履行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即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实践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时履行协议,那么调解协议书是否具备法律强制执行效力?答案是不能。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下列途径之一,“加固”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使之具有强制执行力。
一、进行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对于经过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后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申请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用人单位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仲裁置换。仲裁置换,指将具有约束力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置换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仲裁调解书的过程。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自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有关规定,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出具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需要注意的是,置换申请需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同意,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且申请置换的调解协议所涉及的事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三、司法确认。司法确认,指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确认后,取得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规定,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对于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效力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则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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