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去年6月,刘某至浦东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咨询,因公司未支付其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间的工资,且公司自2019年初已不正常经营,担心拿不到工资。接待人员为刘某查询了“人民法院公告网”上企业的清算公告,发现法院已裁定受理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已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刘某向该管理人了解到,其工资已申报了债权,并核实了金额与其工资金额一致,终于放了心。
【综合点评】
本案虽是咨询,但涉及的法律和实际操作值得研究。
一、监察部门是否受理已申请破产企业的欠薪投诉?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的投诉只要符合三个条件,就应当依法受理。此外,该规定的第十五条及《上海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五条分别作了排除性规定,即对于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或仲裁,已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及应由其他机关处理的投诉,不予受理。
二、如何处理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的欠薪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市高院《关于印发<关于社会保险费争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也有相应规定,用人单位进入破产程序后,与劳动者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及其他劳动争议的,按破产案件进行处理,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
在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实践中,一旦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企业破产管理人会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询,该企业是否有未支付的行政处理决定、欠薪垫付决定等情况。所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在收到劳动者欠薪投诉后应依法查清该企业欠薪事实,在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将企业欠薪情况反馈至企业破产管理人,并引导投诉人尽快核实债权清单中的列入金额,避免因债权漏报、误报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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