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九种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2021-01-12 来源:河北工人报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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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新版解释)开始施行,同日,最高法院还公告废止了自2001年起发布的四件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法释〔2001〕14号、法释〔2006〕6号、法释〔2010〕12号、法释〔2013〕4号)。

新版解释明确了仲裁与法院衔接系列规则,涉及管辖权、案件受理、预先支付、仲裁调解、支付令、结局裁决、不予执行等事项,还明确规定了劳动案件一系列实体规范和程序性规范。

属于或者不属于劳动争议,这是企业和职工最关注的首要问题和关键问题,特别是涉及社会保险的纠纷,到底该不该由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更是备受关注。新版解释从“属于”与“不属于”的两个角度,具体明确了范围和类型。

九种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第1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关系是否已经解除或者终止,以及应否支付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八)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发生的纠纷;(九)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发生的纠纷。”

六种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第2条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6f44563d6c001c3b487f8f563fc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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