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法官:
我朋友老方在一家大型连锁酒店担任部门经理。最近他们酒店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时发现,用其用户名和工作密码登录公司电脑系统并上传的好几份调查问卷系伪造。公司认为,客户满意度调查问卷是通过酒店集团信息系统上传的,该系统不仅涉及酒店内部管理,还包括客户资料等一些重要信息,只有有授权的部门负责人才能凭自己的用户名及密码登录操作。老方说其平时因贪图工作方便,曾将自己电脑用户名和工作密码告诉过几个下属,上述伪造的调查表并非其上传。公司则认为上述调查表无论是谁上传的,老方与他人分享自己用户名和工作密码的行为都违反了公司信息安全和保密政策,按规定要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老方则坚持自己并非故意泄密,且认为没造成什么严重后果,如果公司解除其合同,他就去打官司主张违法解除双倍赔偿。我也觉得他的过错不大,请问,他的主张会获得支持吗?
读者梁先生
梁先生: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企业对生产秩序进行管理的有效手段,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通过电脑网络对企业运营过程中的信息数据进行管理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企业所接受。但这种管理手段也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带来了挑战。我们都知道,在网络中每一个用户都有一个自己的账号和密码,用户账号和密码是进入网络的钥匙。账号和密码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用户的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在企业的信息管理系统中,保障数据安全和系统安全最基本的手段就是设置使用人权限,并通过用户名及密码加以辨别。因此,对于有相应授权的系统使用者,其基本的职责就是不向他人透露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老方所在公司制定规章制度,明令禁止与他人分享密码等违反信息安全和保密制度的行为。老方贪图一时之便,随意与他人分享自己的用户名和工作密码,给公司信息系统安全带来隐患,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对其进行处理并无不可。至于该行为是否可直接导致解雇,并非是以是否发生实际的损失为判断标准,具体得看公司制度如何规定。建议你劝老方认真反省,与公司积极协商,努力改正。
(作者为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6da4d3bbbc001b54087f8f563fc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