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一家民营集团公司,根据当地工会组织要求和自身企业发展的需要,拟成立工会组织。出于人工成本和组织管理专业化的考虑,公司打算让现在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参加工会主席的竞选。
但是有职工代表提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负有代表公司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的职责,因此不能兼任工会主席。该公司想知道,职工代表提出的这个意见正确吗?
【分析】
企业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基层组织,是企业工会会员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企业工会主席是工会会员经民主程序选任的职工代表,其候选人应以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为单位酝酿推荐,或由全体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荐并经企业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批。
考虑到工会主席代表的职工利益与企业管理方之间的权责利害,相关规定特别要求,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所在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本案中,该企业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是不能作为工会主席候选人参选的。
【依据】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
第六条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外籍职工不得作为本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
原文链接:https://www.51ldb.com/shsldb/wq/content/0176cba67dccc001a98f87f8f563fc6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