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劳动者可主张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2021-01-04 来源:江苏工人报
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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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某建筑公司承包了某建设单位开发的消防工程,某建筑公司将该工程分包给王某,王某又分包给其他个人,并由最终的实际施工人招用顾某在该工程工地从事水电工工作。2016年6月30日,顾某在工地地下车库安装烟感报警器时,不慎从通风管道坠落至车库地面受伤。2017年8月25日,人社部门认定顾某为工伤,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是某建筑公司。2018年5月30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顾某致残程度为八级。后因赔偿发生矛盾,顾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裁决后,某建筑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某建筑公司将工程层层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自然人,该自然人招用顾某从事水电工作,顾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因某建筑公司未为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判决某建筑公司支付顾某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评析】


工伤保险,是指职工因工而致伤、病、残、死亡,依法获得经济赔偿和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通过对工伤职工及其家庭提供医疗照顾、生活保障和经济赔偿,减轻工伤职工所受经济上的损害,并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司法实践中,发生工伤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于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认识不一,易引发争议。一般来说,劳动者经认定工伤、评定伤残等级后可主张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工伤医疗期间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待遇等。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还可按规定享受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工伤职工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工伤致残待遇:职工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根据具体伤残级别,职工可享受相应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3.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规定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上待遇在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中有明确规定。本案中,因某建筑公司未为顾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故在顾某发生工伤后,应由该建筑公司向顾某承担全部的工伤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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