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环卫工作12年的员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保。在遇到工伤后,如何能够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呢?近日,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中, 法院认定,员工与企业负责人的谈话录音结合员工提交的工作证、工作服,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作出劳动关系存在12年的判决。
现年五十六岁的王某某,2006年到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从事环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正进集团公司未给王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18年8月,王某某在公司搭设花棚时摔下受伤,再未到正进集团公司工作。为确认劳动关系,王某某向城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确认王某某与被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1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并获得支持。正进集团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王某某提交的证据包括工作证、工作服,以及与正进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正进、经理王衍铅的谈话录音。
在与高正进的谈话录音中有王衍铅在场的谈话,结合录音内容“先送医院去看看,上医院去之前我就考虑他们没有拿钱,我就赶快回来拿钱……我就拿了2万块钱给了他们”、“不管医院要多少钱或者需要转院需要怎么治疗,公司积极配合治疗,没有钱了,回来找我”、“让他在家养着,不管养到什么时候,他的工资公司照样给他发,就算他不来,他的工资照样给他发”,能够证明王衍铅系为正进集团公司代付工资等。且正进集团公司能够提交王衍铅的银行交易明细。
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从未给王某某发放过工资及支付任何费用。王某某系由案外人王衍铅为其发放医药费及工资,王衍铅并非正进公司的员工,无权对外代表正进公司行使任何职务行为,王某某也无任何理由相信王衍铅代表正进公司,且正进公司已经提交了王衍铅的参保证明,王衍铅所在公司与正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王衍铅的行为是代表其所在公司的行为。
正进公司辩称,高正进的谈话录音并非必然代表正进公司,在正进公司的厂区内工作的职工也不都是该公司的职工。高正进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的公司很多。王某某提交的谈话录音中并未体现正进公司名称的任何信息,不足以确定与正进公司有关联性,不能证明被录音中高正进的谈话内容是代表正进公司的意见。
正进公司提出,其位于青岛市城阳区的厂区内有多家公司办公,厂区内的土地及房屋,归多家公司所有。正进公司所有的土地及房屋也租给多家公司,不是所有厂区内工作的员工都与正进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某提交印有自己名称的工作服、工作证,证明了在正进公司从事环卫工作。谈话录音中高正进、王衍铅对于王某某在正进公司处受伤的事实均未否认,均表示积极配合王某某的治疗。而且,王某某提交王衍铅在被上诉人受伤之后按月向其支付工资的银行明细,正进公司否认王衍铅系其员工,但其仅以王衍铅的参保证明不足以证明该事实。
法院认为,本案系王某某与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高正进是否担任多家公司股东与本案争议事项无关。正进集团公司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但正进集团公司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院认定,王某某为证明与正进集团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与正进集团公司总经理高正进、经理王衍铅的谈话录音,该录音结合王某某提交的工作证、工作服,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与正进集团公司青岛正进集团有限公司自2006年1月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司法条文中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在企业工作了十二年的员工,与企业有太多的牵连,想要完全否认,基本上是不可能的。而且,这样的做法,也会凉了其他员工的心,进而影响企业的认同感。所以,企业在面对此类问题时,还是要三思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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