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试用期企业需担责

2020-12-08 来源:北京海淀
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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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制度的设计初衷是为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初具建立劳动关系意向后,在工作过程中进一步实现双向考察、双向选择,为双方建立稳固的劳动关系打下前期基础。然而在实践中,面临着严峻的就业压力,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而言往往处于优势地位,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事件并不鲜见。为此,海淀法院法官以一起审理过的案件为例,提醒劳动者正确维权。

2015年7月20日,周女士入职慧联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015年7月20日至2016年1月20日,双方约定周女士的试用期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转正后工资标准为10000元。2016年4月22日,慧联公司以周女士的工作尚未完全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向其发送了延长试用期通知书,直至周女士2016年5月3日离职,慧联公司未确定周女士的转正时间、亦未为周女士办理转正手续。周女士要求慧联公司支付其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5月3日期间工资差额6919.54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34597.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周女士的试用期满后,慧联公司以周女士的工作尚未完全符合岗位要求为由,延长其试用期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据此慧联公司应支付周女士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4137.93元。此外,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其应该按照正式职工待遇支付劳动者法定试用期以外的工作期间的劳动报酬。最终,法院判决慧联公司应该按照转正后月工资标准支付周女士延长试用期的工资差额6827.49元。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针对审理实践中常见的试用期内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当存在试用期限超出法定标准或工资过低违反法律规定,但试用期已经履行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以劳动者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及超出法定试用期最长期限的时间为依据。

可见,针对当前存在的用人单位试用期期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事件频发的现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对试用期的期限、工资标准、录用条件等内容高度注意,以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法损害;用人单位应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避免为了短期自身利益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承担高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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