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某入职某银行处,离职时被要求退还培训费用及培养学习期补贴,否则不给办理手续。某银行的做法合法么?
员工入职签订培训协议离职时被索赔
刘某于2016年8月8日入职某银行,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和《新入行毕业生培训协议》,约定:由某银行为刘某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时间为2016年8月8日至2017年8月7日,培训费用为3384元,培养学习期补贴24000元,刘某为某银行服务五年,期限至2021年8月7日;若刘某在专项培训期间离职,按照本协议规定的实际享受全额向某银行退还培训费用及培养学习期补贴。
刘某于2016年8月脱产在某银行处参加入职培训。2018年3月23日,刘某因个人原因向某银行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某银行处正常工作至2018年4月23日。刘某称,某银行告知其需退还培训费和培训补贴17343.2元后方可办理离职审批、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离职手续。刘某退还了该费用,某银行于2018年4月25日,向刘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2018年5月7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银行返还其离职时退还的专项培训费和培养学习期补贴,共计17343.2元。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石劳人裁字(2018)第878号裁决书,支持了刘某的此项仲裁请求。
法院判决专项培训费如数退还
某银行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某银行不予退还刘某培训费和培养补贴共计17343.2元。庭审中某银行自认刘某入职时参加了为期一个月的入职岗位培训,培训为某银行统一组织,未借助专业培训结构,同时,某银行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参加信贷专项培训,刘某也称其未参加该项培训。
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本案中,刘某参加了某银行统一组织的入职岗位培训,且该入职岗位培训系某银行自行组织,未借助专业培训机构,某银行亦未提交专项培训费用票据,故刘某参加的入职岗位培训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某银行在此基础上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责任,与法相悖,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银行应当向刘某返还其离职时交纳的17343.2元。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102民初1998号民事判决书一审判决如下:某银行退还刘某离职时向某银行交纳的17343.2元。
上岗培训按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于法无据
某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某银行其称,在签订协议前,某银行已向刘某详细讲解了协议条款及含义,刘某是在充分理解协议条件的基础上,自愿签署协议、在离职后退回了上述补贴及相关费用,表明其认可双方的契约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刘某参加了某银行统一组织的入职岗位培训,但该入职岗位培训系上诉人自行组织,未借助专业培训机构,某银行亦未提交专项培训费用票据,故刘某参加的入职岗位培训不能认定为专项培训。某银行在此基础上与刘某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及违反服务期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作出(2019)冀01民终8742号民事判决书,二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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