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职期间与公司签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陆续领取公司30万元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但其随后就职的公司与“老东家”是同业竞争关系。
对此,被告黄某(化名)称自己是和与“老东家”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签的劳务合同,是被劳务派遣到“竞业公司”的,不违反协议。
日前,宁波慈溪市法院通报这起就业纠纷案判决结果:黄某构成违约,判令返还原公司发放的补偿金2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
黄某2013年1月,黄某入职一家经营有色金属材料的甲公司,任助理总经理。2014年9月,双方签订《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黄某在职期间、离职后两年内有竞业限制义务,并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金金额、计算方式,黄某若违约,需支付劳动合同解除前最后一年年收入的一倍为违约金。
2017年12月,黄某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前一年,其工资性总收入为42万余元。从2018年1月起,甲公司按协议每月向黄某支付补偿金1.4万余元。在陆续支付22个月计30万元后,甲公司发现黄某离职不久便去了绍兴一家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上班,于是诉至法院。在庭审时黄某辩称,离职后不久是与丙公司签的劳动合同,同年3月被派遣至乙公司上班,丙公司与甲公司没有竞争关系,自己并未违约。
慈溪市法院一审认为,甲公司与黄某的《员工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属有效协议,公司按约支付了补偿金,但黄某在与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其他企业任职,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违约期内补偿金、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黄某2018年3月到乙公司工作,故不予支持甲公司要求返还当年1月、2月补偿金的诉请。综上,判决黄某返还原告支付的补偿金28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2万余元。黄某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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