厨师上班发病被烫伤 酒店拒认工伤败诉

2020-12-03 来源:腾讯网
劳动关系 工伤
  

1233.png

酒店一名厨师在为员工煮面条时癫痫病发作,手被烫伤。人社部门认定该厨师系工伤后,涉事酒店不服,将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告上法庭,认为当事厨师系厨师长私下聘请,是自身疾病发作受伤,酒店与厨师长均无过错,不应认定为工伤。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了酒店的诉请。

  上班发病被烫伤被认定为工伤

  宋某是南部县一酒店的厨师长。2018年11月,经宋某一位熟人介绍,南部县时年24岁男子敬某来到这家酒店当学徒。但敬某患有癫痫病多年,事先向宋某说明了自己的癫痫病病史。宋某答应敬某在厨房做学徒,由酒店包吃住,宋某每月向他支付1000元工资。在酒店工作期间,敬某取得了中式烹调师中级工证书。2019年春节,酒店总经理还向他发了微信红包。

  2019年5月30日晚,敬某在酒店后厨为内部职工煮面条时,不幸癫痫病发作,当即口吐白沫,人事不省,右手下垂伸进面汤被烫伤。敬某在伤后4小时被辗转送到南充市中心医院小龙院区诊治,2019年7月19日出院,出院时诊断为:右手腕和手三度烧伤。入院以后,酒店为敬某垫付医药费5000元。

  敬某受伤后,其母亲在2019年8月22日代他向南充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受理后,向酒店发出了调查举证通知书。酒店回复与敬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敬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市人社局经审查认为,敬某与酒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遂于2019年10月2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敬某为工伤。酒店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市人社局对敬某的工伤认定。

  酒店状告人社部门请求撤销工伤认定

  酒店于2020年4月7日向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请求法院撤销人社部门对敬某的工伤认定。

  庭审中,原告酒店认为,酒店与第三人敬某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向敬某支付工资,敬某不接受酒店的安排和管理,是酒店对外承包的厨师长私自带的学徒。敬某受伤是因癫痫病发作,不是酒店与厨师长的过错,不应认定为工伤。该酒店还认为敬某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并申请一名员工唐某出庭作证,唐某声称敬某是自己在捞面条时癲痫病发作被烫伤。酒店厨师长宋某也出庭作证称,他每月发给敬某的1000元不是工资,而是零花钱。

  对此,被告市人社局辩解称,敬某与酒店构成事实劳动关系。酒店将后厨承包给厨师长宋某,承包方式为内部承包,实际上是一种工资承包。宋某是酒店的职工,不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他在工作中的人格并不独立,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归属于酒店。在这种情况下,厨师长宋某每月向敬某发工资,敬某在后厨根据宋某的安排进行工作,敬某与酒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敬某发生事故的时间为工作时间,发生事故的地点为工作地点,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

  被告省人社厅辩解称,该厅作出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厨师敬某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他在法庭上陈述,他是在为酒店员工煮饭时烫伤手臂。他到酒店上班后通过酒店报名考试获得了厨师资格证。恳请法院维持市人社局和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决定。

  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高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敬某在厨房当学徒,接受宋某及酒店工作安排以及管理约束。酒店虽未直接向敬某支付劳动报酬,但厨房工作人员的工资均由宋某统一领取并负责发放。宋某称其向敬某每月支付1000元系给零花钱不合常理,实质上是支付劳动报酬。因此,敬某与酒店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敬某系晚上在酒店厨房煮面条时癫痫发作致手烫伤。酒店主张敬某不是由于工作原因受伤,而是自己捞面条时受伤,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敬某系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被告市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和省人社厅的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于今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南部县该酒店的诉讼请求。该酒店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

  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s://new.qq.com/omn/20201203/20201203A00T5I00.html


上一篇:浙江正式探索个人破产制度:5年免责考察,... 下一篇:电商主播超时工作 公司应付加班工资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