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及相应待遇的确定

2020-11-16 来源:劳动保障说
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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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

  王某于2017年6月30日进入某制造公司工作,每月工资3500元。同年9月20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住院至2017年10月19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2017年12月1日,某制造公司通知王某,停工留薪期将满,请王某于12月20日上班。王某未如期上班,而于2017年12月25日至另一家单位工作。2018年5月,王某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伤残。

  王某于2018年6月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制造公司支付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5月期间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4500元。劳动仲裁裁决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王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王某因工受伤,应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王某的停工留薪期为2017年9月20日至2017年12月19日,遂判决某制造公司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资10500元(3500元/月×3个月)。

  【案例评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间。司法实践中,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及相应工资标准易产生争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休假证明确定,或者由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停工留薪期制度的设立本意,是对工伤职工因工伤治疗期间不能工作且没有工资收入而采取的保障措施。故停工留薪期间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工资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发生工伤前在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平均工资计算。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应回用人单位上班。劳动能力鉴定结束前,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原工资福利待遇照发。

  用人单位安排了适当工作,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停发工资,否则会造成停工留薪期可以无限延长的实际结果,这与停工留薪期的立法初衷不符。

  本案中,王某于2017年9月20日受伤后住院,同年10月19日出院时医嘱“建议休息2个月”,故张某的停工留薪期自2017年9月20日起至2017年12月19日止。

  虽其伤残等级于2018年才确定,但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某制造公司安排了适当工作,张某不提供劳动而至别家单位正常工作,故法院判决由某制造公司按原工资福利待遇即3500元/月支付张某3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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