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是赣州市南康区A家具厂的驾驶员,从事送货工作。一天,叶某从A家具厂送货到B家具厂时,货梯突然坠落导致其全身多处摔伤。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某所受伤为工伤。对于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工伤保险待遇应如何赔偿?仲裁员认为,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
【案情】
2014年10月5日,叶某进入赣州市南康区A家具厂从事送货工作,A家具厂未为叶某购买工伤保险。2016年5月29日17时许,叶某从A家具厂送货到B家具厂时,货梯突然坠落导致其全身多处摔伤。叶某当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左跟骨骨折、左胫骨平台骨折。不久后,赣州市南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叶某所受伤为工伤,赣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叶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经法院调解,B家具厂自愿赔偿叶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0000元。叶某向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A家具厂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共计63977.98元。
【说法】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第三方侵权人B家具厂已赔偿叶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0000元,A家具厂是否应当赔偿叶某工伤保险待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
本案中,因第三方侵权人B家具厂已赔偿叶某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60000元,根据“就高”赔偿原则,赣州市南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要求A家具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A家具厂应支付叶某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人民币97797.6元。
原文链接:https://jxfzb.jxnews.com.cn/system/2020/11/13/01909762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