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张2018年1月1日入职甲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书面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并且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小张的工资每月10000元,每月实发工资8000元,剩余每月2000元,每年12月份一次性以当年度年终奖24000元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20000元。小张2019年9月1日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2019年9月30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小张要求甲公司支付本人2019年度的年终奖24000元。甲公司的人员告知小张,根据甲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未干满一年的员工,当年度年终奖不予发放。
依据《天津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第3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以规章制度、通知、会议纪要等规定有权利领取年终奖的劳动者范围为年终奖实际发放之日仍然在职的劳动者为由,拒绝向考核年度内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的,如该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劳动者请求给付年终奖的,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年终奖对应的考核年度工作不满一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
本案中,小张与甲公司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小张的工资构成为,工资每月10000元,每月实发工资8000元,剩余每月2000元,每年12月份一次性以当年度年终奖24000元发放,全年工资总额为120000元。这样就能确定小张的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性质。因小张2019年度并没有工作满一年,应当按照小张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确定发放年终奖的比例。因此,小张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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