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丰满区人民法院小白山人民法庭受理了王某诉吉林市某木业公司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王某诉称:2013年6月被某木业公司招聘为临时工,在该公司从事油漆工工作,填写了入职登记表,公司为其办理了入职手续,并发放了工牌,但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离岗,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支付原告人王某2019年4月份的工资,并支付因工作5年10个月零21天应得的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某木业公司辩称:双方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意支付其2019年4月的工资,但王某于2019年4月离职,其未向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亦未办理离职手续,公司多次通知其回岗的情况下仍未回岗,已经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属于自动离职,其所诉的经济补偿与事实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某木业公司一直未给王某缴纳社会保险金,王某离岗,并欠付2019年4月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支付王某2019年4月份工资,并支付经济补偿。
法院提醒: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提出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文链接: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1683738361698014&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