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工口头约定入职如何证明有劳动关系?

2020-10-26 来源:中工网
非全日制用工
  

timg (12).jpg


  百事通先生:

  我入职到一家建筑公司时,双方口头约定我从事搬运工作,每天工作1 -4 小时,每小时3 0 元钱。半年前,我在上班期间,不慎从三层脚手架摔下构成重伤。我索要工伤赔偿时,公司不仅拒绝,甚至不承认我是其所聘用的员工。

  请问:我该怎样证明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读者 蔡燕芳


  蔡燕芳同志:

  您好!这里涉及到非全日制用工问题。所谓非全日制用工,它指的是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你的情形就属于这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正因为如此,在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形式中,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就显得更加困难,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由于双方劳动关系很难确定,相应的合法权益也就难以维护。

  对此,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五条分别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结合上述规定,劳动者平时应当注意保留、保存上述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承认,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予以确认。这一点,对于你也不例外。只要你持有上述证据中的任何一种或几种,就可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81591742651311034&wfr=spider&for=pc


上一篇:劳动关系教育应成为新时代劳动教育的重要内... 下一篇:日本两大航司经营状况因疫情持续恶化 面临...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