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产后还能再向原单位主张生育津贴损失吗?

2020-09-04 来源:法治日报
劳动争议
  

u=2382635015,869992350&fm=26&gp=0.jpg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 通讯员 陶琪姜

  员工在孕期被公司通知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向她支付了赔偿金,员工产后还能再向公司主张生育津贴损失吗?

  浙江省波海曙法院日前审理的一起案例给出了答案。

  方女士2014年进入A公司工作。2018年1月,方女士的女儿出生。产假结束后,方女士打算返岗,却接到A公司通知,因公司业务萎缩,方女士之前的岗位暂时不需要人员,请她在家待岗,公司每月向她发放基本工资。

  2019年1月,确认再次怀孕的方女士通过电子邮件向A公司进行报备。几天后,A公司通知方女士劳动合同终止,让其在1月底办理相关手续。

  方女士因此申请了仲裁。因不服仲裁裁决,2019年4月,方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A公司补足其哺乳期期间的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生育津贴损失等。

  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A公司支付方女士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的工资不足部分、违约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足部分共8万多元。因当时方女士尚在孕期,关于其主张的生育津贴损失,法院未予支持。方女士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今年3月,方女士在二胎生育后,认为生育津贴损失实际产生,遂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损失43006.72元和生育医疗费用10682.19元,被驳回全部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的方女士再次起诉。

  海曙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A公司违法解除与方女士的劳动合同,对此,方女士有权选择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有权选择要求支付赔偿金。在前一次诉讼中,方女士已对权利救济的方式作出了选择,她要求A公司支付赔偿金,就意味着不要求A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在劳动关系解除后,A公司不再负有为方女士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因此,方女士未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任不应由A公司承担。

  如果方女士要求享有生育保险待遇,她可以在第一次起诉时主张继续履行合同,而不能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因此,法院不予支持方女士的诉请。

  (文中人物为化名)


原文链接: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09/04/content_8297926.htm


上一篇:非全日制研究生就业受歧视,教育部:用人单... 下一篇:福特将在美国裁员1,400人 作为全球重组计划...
推荐阅读

社保新变化:分征局面即将结束 6

2018-12-14 - 热点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