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封面新闻记者从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件。案件当事人刘福(化名)在某学校筹备期便入职,却有近10年不被该校认可存在劳动关系,遂诉至法院,要求确定其与该校存在劳动关系的时间。
2000年8月1日,刘福应聘某学校工作,直至2018年7月离职。期间,除2010年6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未签订其他劳动合同。
庭审中,刘福提交《员工登记表》、该学校于2003年12月向民政局、教育局提交的《执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及职工社保缴费等材料,以证明自己入职时间为2000年8月。
另外,据教育局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民政局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可知,该校于2008年5月30创办,取得法人登记时间却是2001年12月13日。
经审理,法院认为刘福提交的《员工登记表》、《执业人员基本情况统计表》等证据能够证实其入职某学校的时间是2000年8月1日,且一直工作至2018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九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本案中,虽然某学校自2000年8月(刘福入职时间)至2001年12月13日(该校取得法人登记时间)处于筹备阶段,未取得法人登记,但因其最终依法设立成功,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段时间某学校已具有与刘福建立劳动关系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合同》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故确认刘福与某学校于2000年8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生活中,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时有发生。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最有力的证据,签订劳动合同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有力的保障。法官提示,劳动者在入职时一定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注意约定清楚工资报酬等关乎切身利益的事项,避免发生不必要纠纷。如确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应收集相关证据,诉诸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原文链接: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76692047624616341&wfr=spider&for=p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