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法院这么判

2020-07-28 来源:现代快报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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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孙江华 记者 严君臣)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续签,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7月28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随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的送达,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落下帷幕。

  据介绍,2018年7月5日,洪某来到天力公司承建的达达家园项目部从事保安工作,双方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天力公司未与洪某续签劳动合同,洪某离职。因对经济补偿金未能协商一致,洪某诉至法院要求天力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对于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天力公司主张因洪某违反劳动纪律而对其进行开除,但没有提供证据。同时天力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洪某拒绝续签合同。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算。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有证据表明洪某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天力公司主张洪某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开除,也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判决天力公司应当支付洪某经济补偿金4500元。天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提醒,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只有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文链接:http://news.ynet.com/2020/07/28/2759886t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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