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6日,我国人社部规定,试用期不缴社保已触犯法律。
享受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是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有了医保,看病负担大大减轻;有了养老保险,退休后可领取养老金;有了工伤保险,发生工伤有保障。
如今,却成了一些用人单位“抬价”的理由,更有用人单位直接让新入职场的新人签署“自愿”放弃享受社会保障权利的协议。殊不知用人单位一旦停止缴纳社保费或减少缴纳,劳动者的各项待遇就会受到影响或直接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
对此,人社部总结了五种不缴纳社保费的情形,并提醒劳动者遇到这五种“坑”,劳动者可以理直气壮地说“不”!还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维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据了解,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除了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个人不需缴费外,其它三个险种,单位和个人按相关比例共同缴费。
值得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期间也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
尽管我国法律早有规定,但仍有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劳动者出具一份书面声明,并在承诺书中写明:本人自愿放弃该公司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将社会保险费作为工资的组成部分,直接支付给劳动者。
而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拒绝出具该承诺书的劳动者,直接不给予录用,面对该霸王条款,让很多应聘者不得不向“霸王”用人单位低头。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义务不能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约定变更或者放弃。
这或许只是冰山一角,一些用人单位对于新劳动者入职,由于人事变动的关系,之前的人事档案可能没有及时从原来的单位调来,这时有些单位会称因为没有档案所以无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对于该项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人事档案并非缴交社保所需条件,更不能成为单位缓缴社保的理由。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而对于用一些人单位以现金方式取代社保的行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款》第十二条规定:征缴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同时强调,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私下就社会保险费进行约定。
对于用人单位的花样拒保行为,劳动者该如何维权?我国人社部相关人员表明,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明,证明与单位之间的用人关系。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1)(3)(4)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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